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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9月1日起施行,不得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中紧传媒 日期:2020/7/27 10:26:45
    2020年是全国中小企业发展极为艰难的一年。许多中小企业因为疫情原因导致自家产品销量惨淡、营业额直线下滑,更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因扛不住压力被迫倒闭、破产,员工的失业率也有明显上升。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那么,如何帮助中小企业“解困”呢?
 
    7月14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强力的政策支持!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
 
    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
 
    《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3
 
    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紧君也为大家整理了一下本次条例中的一些具体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条例全文阅读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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