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厂里停工了吗?
这可能是最近制造业企业老总们见面的开场白了吧!
3月3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
3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49.5%,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低于临界点;
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48.4%,比上月下降3.2个百分点;
综合PMI产出指数为48.8%,比上月下降2.4个百分点。
三大指数均降至临界点以下,表明我国经济总体景气水平有所回落。
已经不用多说,这几年可谓是国内制造业最艰难的时候了。
动不动就可能停工停产、业务受到影响,有单子的原材料进不来、有材料的开不了工、有材料开得了工的产品出不去、出货了客户可能封了、客户没封物流又受阻了……
看着像是调侃,但却当前制造业企业真真实实面对的。
然而,你以为企业面对的就单纯上面的这些问题吗?事实上,企业还将面临的是各种法律纠纷。
中紧君请教了专业法律人员,结合我们紧固件、制造业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总结了以下5种你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由于疫情造成了停工停产,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如不能如期交货等,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情况。
一般情况下,此类因疫情造成的无法正常生产,不能如期交货的违约情况,属不可抗力情形的违约。可以请求延期交货。
企业若因为疫情防控措施需要,被要求延期复工,导致不能按期交货,或者在复工后,因为工人不能全部到岗或者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不能全面恢复产能,导致不能按期交货的,企业可以请求延期交货,但应该提供相关证据,特别是构成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据,并及时告知对方。
在疫情影响下,许多企业跨境合同履行受到影响,此时应该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首先企业需要判断案件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法律。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企业需要判断与你签订合同的境外企业的营业地所在国是否为《公约》的缔约国,同时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否有约定适用的法律。
1.若境外进口企业营业地所在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适用《公约》,则应当适用《公约》;
2.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适用我国法律,同时明确排除适用《公约》,则适用我国法律;
3.若买卖双方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的同时,没有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而应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适用《公约》;
4.若买卖双方未约定适用法律,有的法院认为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地原则适用法律,有的法院认为由于买卖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且未约定排除适用《公约》,应当适用《公约》。
5.若境外进口企业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一般而言,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适用买卖双方约定适用的法律,除非适用该法律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许多企业,可能存在贷款的情况,但由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力及时偿还贷款的情况。
国家金融和财政部门已及时出台了相关举措,要求金融机构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尤其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还有部分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一般情况下,可以先申请减免,减免属于双方协商的范围,然后再看是否能解除合同。疫情虽然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但要看对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未造成完全无法履行的后果的,单方解除合同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可适当给予减少。
企业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其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应该注意该影响是否足以达到使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租赁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目的是否可以实现是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时重要考量因素。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如有问题欢迎后台留言指正。)
疫情所带来的问题可能远远不止现在这些,给行业、甚至产业链带来的深远影响正在显现。有的企业在开拓业务范围,有的企业在危机中寻求转机,有的企业在苦苦挣扎;有的企业找到了新机遇,有的企业倒下了……
企业们,尤其是我们制造业这类重资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破局?欢迎您的留言。